我叫 王有天

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

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

华中科技大学博士

是一名大学教师

零空信息系统企业的技术创始人

我开发了一系列最基础的科学计算库:

  1. 从基本的逻辑
  2. 到大有理数
  3. 到严格的实数计算
  4. 到3d几何模型的处理和四元数的符号计算

这些是我们自研数学软件的核心基础。(在这个专业领域当前还处于被卡脖子的状态)。

组织这么多不同领域的软件工程,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工程。

为此我还研发了很多辅助工具软件 :

  1. 其中基于版本控制的分布式备份系统经过十多年的研发,已经成熟可以发布。
  2. 基于分布式控件的Web开发技术在内部使用,若成熟则可以替代其它类似框架。

当我发现一些有趣或者有意义的东西,我都会把它表示成代码,因此,您在上面还可以发现各种各样出乎意料的代码库。

比如:把字体转换为3d模型。

离散傅里叶转换画任意图形

比如:nilnul.lang_.cot是一个极简的语言解析程序设计,特别适合用来理解编译。而其又具有实用价值,我们内部项目在用。

源代码放在: github.com/nilnul

编译好的软件包(搜索nilnul):nuget.org

如果查看源代码修改记录 和 编译包发布记录,您会发现数十年来我几乎天天在改进,不分昼夜。

因为这是一个需要终身不断学习才能不至于落在后面的行业。

研发的技术 正应用于科技、教育、工业、软件工程等领域中。

但仍有很多工作需要做:

继续完善、写更全面的测试、写说明文档、找更多的人接收维护。

假以时日,

这些可以在科技和经济发展上更好地报效国家。

疫情期间,我第一时间响应国家号召,增设科研助理岗,来解决应届毕业生就业。

当时我在武汉,自身也非常困难,靠背负贷款来发工资。

为渡难关,这几年一直在把住房挂牌出售,

从160多万逐渐降到130万(这是我们能接受的最低价格),

签合同时又降1万并分担中介费1.29万。

买方觉得还会暴跌,

在首付时不断拖延。

而我们的房本被扣留,且有未了合同,无法再出售,

合同规定拖延超过15日可解约。

在买方拖延20日时,我方提出解约。

买方提起虚假诉讼,联合法官对我进行诬陷;

在中秋节假期前夕我收到了终审判决。

是含冤接受? 还是不平则鸣?

这是一个痛苦的抉择:

喊冤之路会耗费宝贵的生命, 耽搁研发工作...

买方伪造聊天记录

买方:顾刚(420303***1730)以我“未能预约银行还款”为由起诉。

 但实际上我已预约23年12月2号,买方经纪人点赞,各方并无异议。

买方证据中:把 上述约定日期和点赞内容裁掉;

然后把 约定前的聊天记录 挪到 约定的后面,使得约定前买方提到的12月18号看起来是最后的约定日期。

法官伪造聊天记录

一审法官万文胜 将12月18号日期的提法挪到最后,作为约定日期,并在后面 加了 卖方回复“好的“。

但 实际上,卖方根本没有说过那两个字。

卖方前期曾多次询问买家时间是否需要推迟,买方均说不用,并催促我们还贷解押。

待我们倾尽所有还贷后,买方则立刻开始拖延。

由于12月18号超过合同规定的40个工作日要求,我方一直反对,最后各方同意的也不是12月18号,而是12月2号。

法庭虚构:“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办理担保支付流程的前提下,卖方未履行按照要求配合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担保服务费” 这一事实。

实际上,我方已提交全部资料(否则担保合同就不可能签订),而从来没有任何人通知(更谈不上催促)过我们交担保费。

为使得上述虚构事实成立,

一二审在这里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,即11月29日担保公司通知卖方:买方拒不履行12月2日首付义务,担保合同被买方单方面毁约;

担保公司在通知担保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,没有提到担保费(此前此后也从来没有提到过担保费)。

买方起诉时也不是以担保费为理由,在庭审时没有携带担保合同,也没有申请调查。

是法庭主动向卖方要到担保合同,

而买方还当庭否认担保合同的存在和上面自己的签字,

其原因是买方自己清楚是买方在11月29日毁约了担保合同,连买方都没想到担保费这个理由能成立,所以他想抵赖合同存在和毁约行为!

他为什么敢在法庭上公然否认一个签过字的白底黑字文件?而确实没有任何处罚?

11.10日在担保合同前,买方就提出修改合同拖延首付。

在我们做了大幅让步把41万降为7万后,买方仍不满足,对我们进行威胁:不管你同意不同意都没有关系,买方会用担保函卡卖方。

截止到庭审中,买方否认担保合同签字之前,从未有任何人提出担保费问题。

11.29日,买方拒不执行担保合同;担保公司将这一消息转告卖方。

在这种担保合同已毁约,且担保公司没通知担保费也没人为担保费负责的情况下,让卖方去支付担保费不觉得荒诞吗?

以未能预约还款日为由,诬告不成,法官就以担保费诬陷。就算付了,法官也会以别的理由诬陷啊?

如果担保费理由成立,

为什么买方不以担保费理由起诉?而是要冒着伪造证据的风险,以“未能预约银行还款日期”起诉?

为什么买方不用这个理由拖延而是找其它种种(资金困难,朋友挪用,贷款未办)借口?

为什么11月29日,担保公司通知卖方担保支付被毁约时给出的理由不用这个,而是说买方要拖延?

为什么在拖延前和拖延后(包括12月21日买方发所谓催促函)均没有提到这个理由?

为什么买方在庭审中要抵赖担保合同中买方的签字?

卖方在房价上大幅让步,支付了1.29万中介费,一直在解押还贷、为卖房后居住四处租房,同意买方第一笔41万可以降为7万,一直在让步和积极履约。为什么要在1千块中介费上突然拖延?

买方在24年发现的担保费理由作为2023年拖延首付的借口,连法官都觉得荒诞吧?

所以法官凭空捏造了“多次催收担保费”这一不存在的事实。

枉法裁判事实还有:

一审隐瞒卖方提供的聊天记录,使得买方和一审法官伪造的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的事实。

一审隐瞒了卖方提供的还贷、为卖房后居住到处租房的证据;丝毫不认定卖方为履约所尽的义务和遭受的损失。

一审中,买方向法庭提交了光盘声称为聊天记录。聊天记录本可打印出来,方便质证,但其却偏偏提供光盘,且只有一张没有按规定提供副本。至今卖方也没收到副本,无从质证。
但法庭违规接收了该证据。

一审在判决书中修改买方诉讼请求,相当于跳过庭审辩解环节而直接判决,使得卖方没有机会在庭审中对新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辩论。

中介服务合同在前,且中介费为12900元,远大于担保费1000元。一二审对担保费主动收集证据伪造事实,但却对我们要求调查买方是否支付中介费不做任何回应。
由于经纪人违规私下要求将中介费支付给其个人,遭到卖方拒绝;但买方是否及如何支付给中介公司至今成谜。

一审通知各个文件均显示为第二次庭审;而卖方根本不知道有第一次庭审。

买方不诚信行为贯穿始终:

刚签完合同,就在贝壳工作群转发房价暴跌文章,并连配多个惊愕表情。

签合同时不要家具家电,签完又要。

11月10日,买方单方面要求拖延第一笔首付41万为先付0元,见我们不同意后,一点点加到2万、6万、7万。我们同意后,又要一点点往下降,又想降到6万、2万、...。为此耽搁两个小时,并在期间当着女童和女性客户的面,辱骂贝壳担保公司经办人员(女)傻屄,后期还关门阻拦我们离开。

在修改合同时,买方又违背协商内容,意图夹带着修改其它内容:不但想拖延第一笔解押时间,还想拖延剩余部分到和第二笔一起在过户时付。在我方要求其按照商定的修改时,买方经纪人对我进行了训斥,并表示我同意不同意都没关系,他会用担保函卡我。然后,直接中途挂断通话。

买方经纪人在群里对客户尤其女性客户极不礼貌和尊重,直呼其名,并一而再地不顾客户抗议泄露客户住址对客户进行威胁。

11月29日,在担保公司已经通知卖方地情况下,买方经纪人并非担保合同和买卖合同中的一方,但又单独打电话给卖方女方,对其进行威胁。

按照合同,买方拖延1日需赔偿万分之五,满15日为根本违约,卖方可解约并要求20%赔偿。

12月21日,买方发送所谓催告函。发出时已逾期20日,买方对自身拖延行为毫无歉意和赔偿,反而以合同规定40工作日解押期限(此函发出时,买方拖延早过了解押期限)对卖方横加指责、威胁。

买方还再次向卖方女方单独发送所谓的催告函,进行滋扰;再回顾整个过程,买方多次出尔反尔、言而无信,卖方觉得已无必要与其继续下去,遂通知按买方根本违约进行解约并要求赔偿。

从公开的枉法裁判案例来看,每一例都有托关系贿赂情节;

这些案例中,法官按照偏离的程度事后索要贿赂,往往尽可能的极端偏离公平判决 。

买方就拿着一份伪造的证据,把官司全赢了。

  • 诉讼理由不成立,法官帮他改。
  • 没有证据,法官帮他收集。
  • 证据不足,法官帮他捏造
  • 我方有证据对他不利的,法官直接删除。
  • 我们证据中为履约所进行付出,法官直接隐瞒,在判决中没有一分钱的体恤考量。

买方证据伪造得毫不遮掩,当庭提交无法质证的证据根本不给卖方看,何以如此胆大妄为!

仅凭一份伪造的证据就能赢得所有诉讼请求,却又何以赢得如此轻松?

而我方提供了多份证据,每做陈述都确保有证据支撑,却被判决书提都不提,判决结果更是对我方没有一分钱的体恤考量!

我方向法庭努力展现多么积极履约、依据的规则如何如何,事后想来,是多么可悲、可笑啊。

按判决,

如果我拒不履行,我将会被拘留,
甚至会被以构成犯罪为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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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救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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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: nilnul.org/wangyoutian

(所提到的各项证据文档,包括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合同、法律文书等,将全部放到上述网站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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